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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老師
職稱: 高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審計師
2020-06-22 16:50
你好,參考一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其中,所謂“從5月1日起”,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適用原來17%、11%的稅率納稅,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相反,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后的,則適用調整后的16%、10%新稅率納稅,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
新政實施后,關于新政實施前后的問題一直是源源不斷的,
其中“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如何處理?也是大家比較關注的問題。
顧名思義,所謂“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一、如何理解財會【2016】22號文件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轉銷項稅額)?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規定: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出臺該文件的目的是主要針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實施細則》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這條規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的修改。
2、按照40號公告,已將貨物移送對方并符合會計收入確認條件(我個人觀點:根據文件無法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是否確認),但增值稅可以暫時不確認,等到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或開具銷售發票時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則確認應交增值稅)。一般來說,會計未確認收入,增值稅確認計稅銷售額是常見的(如先開具發票并未發貨銷售);反之則不常見。因為當會計與稅收相沖突,稅收優先原則。
二、會計如何處理?
在會計處理方面,《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早于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應將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
企業實際經營中,存在2018年5月1日前,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早于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按照17%、11%計算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但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在2018年5月1日后,需要按照16%、10%計算得出相關銷項稅額,即: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科目和當時“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確認額會不相等,“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會存在余額。針對上述余額結合實際案例分析其會計處理。
舉例:
某建筑企業屬于一般納稅人,其中A施工項目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于2017年3月開工,2017年6月20日工程項目完工,與業主一次性辦理工程價款結算,不含增值稅的工程價款為1000萬元,增值稅稅額110萬元,業主同時支付了90%的工程價款, A建筑企業開具90%的工程價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余部分作為保證金于第二年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根據上述業務,該公司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時,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單位:萬元,下同)
借:銀行存款 999
應收賬款 111
貸:工程結算—A項目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99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該筆保證金未開具發票,以建筑企業實際收到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建筑企業于2018年6月28日收到保證金,其納稅義務發生在2018年5月1日后,則適用調整后10%的新稅率納稅和開具增值稅發票。
第一種情況:建筑企業于2018年6月28日收到該筆保證金,其含增值稅保證金未變化,即稅率調整過程含稅銷售額未發生變化,“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的余額屬于前期處理過程中“多計提”的銷項稅額,再者增值稅屬于價外稅性質,應調整“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工程結算”等科目,則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11
貸:應收賬款 111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1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10.09[111÷(1+10%)×10%]
工程結算——A項目 0.91
第二種情況:建筑企業于2018年6月28日收到該筆保證金,雙方友好協商下,含增值稅保證金按照新稅率進行調整,即保證金額為110萬元[100×(1+10%)],即稅率調整過程含稅銷售額發生變化,“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的余額屬于含增值稅金額調整,應調整“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則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10
貸:應收賬款 110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1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10
應收賬款 1





21年稅務師取證 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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