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請教下:假設有個投資的情況:A提供技術入股可占比20%,職位是監察人,被投資方要先提供給A技術費10萬。要簽約個合同,有沒有參考的合同樣板,這種實務中需要注意什么嗎?
檸檬
于2020-06-14 18:09 發布 ??756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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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2020-06-14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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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4 19:32:43

我公司是新注冊的一家外資企業,由于業務需要,境外投資方需要不定期派一些專業技術人員,來我公司協助我們進行工作,為此,我們需要與境外投資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不知道,這些技術服務費可否按照非居民企業的有關稅務規定操作。--------------------------本問題由社區小編載選自遼寧國稅遼寧國稅.
2017-06-20 18:14:07

你好,對的,投資方式寫技術,需要繳納個稅,也許還要增值稅和附加稅。個稅等有地方性規定,不如可以分5年繳納等等。具體可以咨詢當地稅務。
2018-08-15 10:38:31

你好,按技術股份的評估價,借記無形資產,貸記實收資本
2018-03-15 12:00:12

您好!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63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四、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五、根據《條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由于您提供的信息不夠詳細,請您按照上述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業務進行相應處理。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稅務機關規定為準。
2017-06-20 18: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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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解答
2020-06-14 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