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老師,嵌入式軟件退稅,如果選第三種方法計算硬件銷售額,就必須是按硬件成本*(1+10%), 那如果成本利潤率大于10%不能勾第三種方法么?如果勾選第三種方法,稅局會覺得有問題么? 還有就是選 第一種方法確認硬件銷售額,具體怎么算出來硬件的銷售額呢? 我們要是在開票時提前按一定比例算好的軟、硬件銷售額。等成本出來的時候,硬件成本利潤率大10%,那這個應該選第幾種方式,稅局是否會對此有疑問呢? 期待老師的回復,謝謝!
李芳
于2020-06-12 15:16 發布 ??3018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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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何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
2020-06-13 12:53
你好,是的,一般就是根據硬件的成本金額來算的。你可以選擇第一種或者第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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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的,一般就是根據硬件的成本金額來算的。你可以選擇第一種或者第二種
2020-06-13 12:53:4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92號,對嵌入式軟件銷售增值稅退稅政策再次予以明確。通知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和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嵌入式軟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的銷售額,可以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凡不能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予退稅。”
嵌入式軟件銷售額=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2B成本利潤率)]
成本是指,銷售自產(或外購)的計算機硬件與機器設備的實際生產(或采購)成本。
成本利潤率是指,納稅人一并銷售的計算機硬件與機器設備的成本利潤率,實際成本利潤率高于10%的,按實際成本利潤率確定,低于10%的,按10%確定。
稅務機關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嵌入式軟件的即征即退稅額,并辦理退稅:
即征即退額=嵌入式軟件銷售額×13%-嵌入式軟件銷售額×3%
根據財稅[2008]92號規定,嵌入式軟件生產企業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軟件、硬件收入分別核算:
企業進行會計處理時,必須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能享受軟件退稅政策。
(二)嚴格按照公式計算確定即征即退軟件銷售額
嵌入式軟件銷售額應根據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2B成本利潤率)來確定,實際成本利潤率高于10%的,按實際成本利潤率確定,低于10%的,按10%確定。
由于即征即退軟件銷售額按上述公式計算確定,因此,原財稅[2006]174號規定的“按照軟件成本占軟、硬件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即征即退軟件收入,享受有關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2024-04-02 09:42:41

你好,同學。沒問題,這樣理解沒問題的
2021-01-18 19:21:19

(銷售金額-成本)/銷售額=利潤點
2018-12-25 11:09:45

你好,這個是沒有一個統一標準或比例的
2017-08-10 11: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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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 追問
2020-06-13 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