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企業,重整過程中產生大量重組收益(比如一筆原債務100萬,破產償付比例10%,產生90萬的收益),這個收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Sunny
于2020-06-03 15:37 發布 ??3259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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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曦老師
職稱: 高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2020-06-03 16:57
破產企業稅收優惠范圍主要包括契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具體優惠政策梳理如下:
一、契稅方面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的通知》(財稅[2018]17 號)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
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規定,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 3 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
與原企業超過 30% 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 3 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
對符合條件的債務重組,給予債務重組所得五年遞延納稅的優惠,對通過債轉股方式化解債務的,規定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均不確認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 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 號);
《國家稅務總局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0 年第 4 號公告):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對企業重組業務的企業所得稅管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 號)進一步明確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處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 年第 48 號公告。
三、土地增值稅方面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 號)
規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繼續執行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政策。
土地增值稅方面,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合并、分立,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并后、分立后企業的,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四、個人所得稅方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一)關于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政策
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資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
(二)關于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政策
技術人員在轉讓獎勵的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技術人員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資產,或取得的收益和資產不足以繳納其取得股權尚未繳納的應納稅款的部分,稅務機關可不予追征。
五、增值稅方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六、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7條規定,規定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由行政法規授權地方政府定期減征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稅,破產企業資不抵債“確有困難”無法繳納稅收時可據此適用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