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麻煩你幫我看一下,這是個房地產開發公司,支出收入,我都列出來的,麻煩你幫我看一下,我下面算的一些稅費是正確的嗎?急
遺失的美好
于2020-06-01 15:06 發布 ??659次瀏覽

- 送心意
暖暖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
2020-06-01 15:22
你好,還有銷售的印花稅,其余的都算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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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還有銷售的印花稅,其余的都算上了
2020-06-01 15:22:37

你好
賠償性質的記營業外支出?
2021-05-21 14:50:03

你好,我舉個例子來說明。比如萬科房地產,其實王建林并沒有那么多錢去買地,蓋房,怎么辦?只能是銀行貸款。貸款就有利息。把房子押給銀行,銀行貸款。 比如建了A bc d 項目的房子 如果可以計算每個房子的借款,利息 就可以扣除。但不能超過銀行平均的利息。其他費用必須設計,監理,不能準備分攤到項目的,就拿開發成本的5%或者10%扣除
2018-08-27 17:42:59

你好,借;銷售費用,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2020-07-01 10:49:37

看符合這個規定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六條規定,對于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收入計稅的,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對于代收費用未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計稅的,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 如何正確理解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的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中,對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問題是這樣規定的: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四)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 上述規定包含4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 二是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或是全部使用自有資金的,可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三是上述的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目前大多省級政府都定為10%或5%,因此在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就可以按照10%或5%執行。 四是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
2020-02-26 08: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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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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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