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請問,如果用經濟法的民事法律行為解釋的話, 在房屋買賣合同中, 主體, 客體, 標的物, 分別是什么? 謝謝。 我認為的是: 買方和賣方是民事行為的主體, 房屋買賣行為是客體,買賣合同和房屋到底哪個是標的物?
可萊兒
于2020-05-31 21:36 發布 ??2459次瀏覽
- 送心意
鐘存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CMA,法律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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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
買方和賣方是民事行為的主體, 房屋買賣行為是客體
房屋是標的物
2020-05-31 21:41:21

他們兩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各50%
2019-06-07 09:50:35

同學你好,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適用意思表示。建造房屋的意思是自己建造房屋,比如一個農民自己在自留地上建了一棟房子,你說的簽訂建房合同屬于雙方意思表示,屬于法律行為。
2020-06-11 19:20:43

同學你好
很高興為你解答
權利一般指轉讓
2022-03-28 19:11:02

(1) 甲公司向乙賓館發出的電報是要約。甲公司向乙賓館發出的電報中包括標的、數量、價款,故該內容具備合同成立的條件,所以是要約。
(2) 乙賓館的回復是新的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本題中乙賓館對要約中的標的價款和數量作出了變更,該變更為實質性變更,所以乙賓館的回復視為新要約。
(3) 丙公司可以不對運貨途中的貨物毀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第311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甲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售賠償責任。本題中,丙公司在運輸貨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貨物毀損屬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所以可以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 甲公司可以解除與乙賓館的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乙賓館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不能立即支付貨款,甲公司同意乙賓館推遲1個月付款。1個月后經甲公司催告,乙賓館仍未付款。所以甲公司可以解除與乙賓館的買賣合同。
2020-03-25 11: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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