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靖曦老師
職稱: 高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2020-05-30 23:39
一、銷售1%征收率優惠的必須是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是一般納稅人。
在(公告2020年第5號)中是這樣表述的:“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需要大家注意,個體工商戶中,只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在3月1日至5月31日之間才可以按照1%征收率開具發票。
二、這一政策施行時間和截止時間與2020年8號文件均不同。
可以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應稅銷售收入。1-2月份是不能按照1%征收率開具發票的。并且如果6月份沒有出臺新的政策,要恢復按照3%征收率開具發票。
而對比公告2020年8號文,8號文的表述是:“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也就是說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的優惠從年初1月1號就還是執行,具體的結束時間還未定,直到總局發布文件說這個優惠何時截止再截止。
這是個體工商戶1%征收率開具發票優惠政策在施行時間上大家需要注意的。
三、享受1%征收率優惠下,小規模納稅人既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也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公告2020年第5號中的表述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這里的增值稅發票,包括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雖然是有優惠,但是并不是免稅,因此當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上對應這部分減按1%征收率計稅的銷售額應填寫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下。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照13號公告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項目相應欄次;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征收率)。
五、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上不含稅銷售額如何填寫?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有關規定,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六、3月份之后發生2月份之前的銷售退回仍然可以按照3%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3%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按照3%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七、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未滿36個月的納稅人,可以申請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未滿36個月的納稅人,在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發生變化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聲明,對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貨物勞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發生變化的,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已恢復退(免)稅,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聲明,對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貨物勞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符合上述規定的納稅人,可在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發生變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出口退(免)稅,同時一并提交《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