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發商承擔的維修基金:稅務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83號)(注:該文目前已廢除)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的規定,因對已售開發產品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承擔維護、保養、修理、更換等責任而發生的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進行扣除,提取的維修基金不得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開發企業將已計入銷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 修基金按規定移交給有關部門、單位的,應于移交時扣除。代收代繳的維修基金和預提的維修基金不得扣除。按兩個文件規定精神,應該理解為企業自行預提但尚未使用的不能稅前扣除,而是只能扣除實際使用的部分(已支出或移交的部分)。那企業承擔的維修基金入什么科目
七秒的記憶
于2020-05-14 13:29 發布 ??1722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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