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老江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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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是的,上年度的虧損不能在19年彌補!
2020-05-07 08:46:24

你好,不可以彌補的
2019-12-18 12:15:27

不能計入,因為1到6月是已經核定征收過了。
2019-05-16 21:20:14

年匯算清繳表上只有19年虧損12萬,18年核定征收,虧損的55萬不應該在查賬征收的19年里面反映
2020-05-21 10:15:4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十三條規定:
1.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
2.納稅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按實際數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3.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進行匯算清繳時,應按規定填寫《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時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1.納稅人在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度分期預繳。
2.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后,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后各月或各季度的應納稅額,由納稅人按月或按季度填寫《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
3.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在年度終了后也需要進行匯算清繳。
2021-05-26 19: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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