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A公司與B公司訂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A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向B公司供應一批手機,B公司收到該批手機后1個月內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項,A公司依照合同約定供應這批手機之后,B公司并未付款,若A公司一直未向B公司主張權利,則A公司對B公司付款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是什么時候? 請老師詳細講解下,麻煩了
灰色的秋天
于2020-04-12 23:04 發布 ??2990次瀏覽
- 送心意
王茫茫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
2020-04-12 23:3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所以A的權利收到侵害之日為2020年1月1日,往后推3年則為202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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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所以A的權利收到侵害之日為2020年1月1日,往后推3年則為2023年1月1日。
2020-04-12 23:35:59

您好,是的,是三年的時間,但要從約定付款之日期滿起算,合同是約定,B公司收到該批手機后1個月內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項,那么約定的時間節點是2020年1月1日。往后數三年,則是2023年1月1日。
2020-04-12 23:33:24

你好 付款單的話 你可以一起寫 列清楚付款事項 到時還是得領導簽字,
2019-08-13 09:19:03

你好,具體是什么題目呢。
2020-07-04 16:48:03

你好 你們合同怎么約定開票時間的 付款開票還是怎么樣的
2019-08-21 17: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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