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公司2019年6月已經搬出B辦公樓,但由于物業管理處未及時去電表過戶,導致19年6月至12月期間,電費一直還在A公司扣費,此期間發票也是開A公司抬頭(開的普通發票),現在A公司向物業管理處收回這時間段代繳的電費,開具了憑證分割單及收據附發票復印件,物業管理處是否可以作為原始憑證入賬?是否屬于分割單的適用范圍?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因為如果A公司再向管理處開具發票,就等于這筆費用重復交稅了,而A公司稱沒有資質開水電費發票。所以請問下這種情況有什么處理方法?
答: 你好,6月份之前的可以
老師,月底未開票的可以直接入賬,下月中開了發票,是不是要把發票復印件附在上月底結轉收入的憑證后面做原始憑證啊?
答: 您好!這種情況,建議你先不要入收入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除了電子發票,其他發票的復印件可以作為原始憑證嗎?
答: 您好,是的,是可以的


天真的水池 追問
2020-04-07 14:15
小惑老師 解答
2020-04-07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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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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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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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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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