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0-04-01 15:20
一、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第一條“關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規定:“ (1)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機構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康復和提供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下同)。 (2)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從事非醫療服務取得的收入,如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培訓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將取得的非醫療服務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 (4)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藥房分離為獨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 (5)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關于“自用”的證明材料: A1有關房屋產權及用途證明材料、收入用途書面說明(必報); B1取得房屋的買賣合同#B2自建房屋的有關報批證明材料(必報); C1購置房屋的發票#C2自建房屋的有關發票 補充: (6)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7)各類應稅合同、憑證,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當繳納印花稅。 二、對營利性醫療結構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文件第二條關于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的規定: (一)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 但為了支持營利性醫療機構 的發展,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 (1)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2)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 (3)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后恢復征稅。 (二)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藥房分離為獨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 補充: (4)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5)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6)各類應稅合同、憑證,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當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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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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