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八條 非因員工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員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員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為止。老師,這一條文具體怎么理解?
答: 也就是停工的第一個月照常支付工資 第二個月開始根據勞動時間支付工資 或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事業單位人員取保候審期間發放的生活費怎么記賬?發放的生活費需要交個稅嗎?
答: 你好! 借單位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其他應繳稅費…個稅(涉及個稅的) 預算會計做分錄: 借事業支出 貸資金結存
一名會計如何讓領導給你主動加薪?
答: 都說財務會計越老越吃香,實際上是這樣嗎?其實不管年齡工齡如何
員工5月份已不在工作崗位,員工4月24日有上班,請問用人單位在原4月份工資上是否需要額外支付4月24日的工資
答: 就是他4月24號只有一天在上班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