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超過一年需要繳納增值稅,可是簽個11個月的合同,第二年再簽一個十一個月的合同,然后第三年再簽一個三個月的合同不就一分錢都不用交了嗎?
海邊一粒沙
于2020-03-21 00:00 發布 ??1377次瀏覽
- 送心意
陳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20-03-21 00:07
押金不屬于價外費用,一般情況下應當不征收增值稅。但是針對包裝物押金,也有例外規定。你詳細看下邊條文。你要注意你的是否是包裝物押金。如果不是以下條文中的包裝物押金,是不要繳稅的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一)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三條規定,包裝物押金不退還或者超過一年以上不退還的,應當并入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對于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則直接并入銷售額。
政策鏈接:《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計稅依據中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政策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
政策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 關于酒類產品包裝物的征稅問題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海邊一粒沙 追問
2020-03-21 00:08
陳老師 解答
2020-03-21 00:16
海邊一粒沙 追問
2020-03-21 00:17
陳老師 解答
2020-03-21 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