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好!我公司是建筑施工企業,問題一:一般計稅項目異地預交稅款時,其中企業所得稅可以分包扣除嗎?問題二:簡易計稅異地項目在預交稅款時其中企業所得稅可以分包扣除嗎?
迷人的黑米
于2020-03-11 15:17 發布 ??3027次瀏覽
- 送心意
鐘存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CMA,法律職業資格
2020-03-11 15:19
問:我單位是勘察設計企業,現對外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要求,需要在項目所在地根據實際經營收入的0.2%征收企業所得稅。由于我單位是總承包方,建筑安裝工程均分包給施工企業完成。在此情況下,所繳的企業所得稅是否應該按分包收入金額由各分包單位繳納,還是僅僅由我單位全額繳納,分包單位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三條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規定,建筑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及問題所述情況,企業為總承包方,建筑安裝工程均分包給施工企業完成。總承包方與施工企業屬于不同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因此,總承包方應按照總承包收入確認收入,分包方取得分包收入應向總包方開具發票作為總承包方工程成本。若總承包方在異地(跨省)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應按項目自營實際經營收入的0.2%向項目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項目經理部應匯總到總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分包單位而言,應按分包單位的收入、成本、費用等按《企業所得稅法》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若該項目為分包單位的跨省異地分支機構,也應按國稅函[2010]156號文規定,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務總局答疑,不能扣





迷人的黑米 追問
2020-03-11 15:22
鐘存老師 解答
2020-03-11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