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跟單信用證下,開證行到期付款和貨物到達目的港有沒有先后順序?
宸兒
于2020-02-21 08:34 發布 ??2755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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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0-02-21 09:17
DATE OF ISSUE 31C(開證日):國外進口商開立此L/C的日期EXPIRY 31D(到期日):就是此信用證到這個時候就撤消了,如果在這個日期以前還沒有交單議付,那么就收不到錢了一般這里還會提到一個到期地點LATEST DATE OF SHIP 44C(最后裝船日):提單簽發日不能晚與這個日子,晚了的話就要不符點了。一般L/C里會說在開船后21天將所有單證寄給開證行/議付行,但必須是在到期日之前。從這句話中你可以知道他們之間的關系,如果L/C要求開立匯票,這種L/C就叫做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就是指匯票要跟隨相關單證一起交單,這種情況一般是開證行與議付行不是同一家銀行,提單在L/C下一般要求是記名指示提單,就是要在CONSIGNEE一欄中寫”TO ORDDER OF XXX”當然還有其他的形式,要看信用證怎么提示,差不多就這些。
開證日就是申請日,到期日就是過了這個日期后信用證無效了不能用了,提單日期就是ON BOARD DATE,在一般情況下提單日期都在開證日期后,畢竟你們要先收到信用證才出貨,而提單期必須早于到期日否剛交不了單。提單跟匯票沒什么關系,但信用證上都有關于提單和匯票的要求。
信用證簡介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是銀行出具的一種有條件的付款保證。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對信用證有如下的定義:“跟單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以下統稱“信用證”),意指一項約定,不論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銀行(“開征行”)應其客戶(“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義,在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條件下,憑規定的單據: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兌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
2.授權另一家銀行付款,或承兌并支付該匯票,
3.授權另一家銀行議付。”
在國際貿易中,上述信用證定義中的申請人是進口方,開證行是進口地銀行,受益人是出口商。于是我們可以對信用證作這樣的理解:
信用證是開證行應進口方的請求向出口方開立的在一定條件下保證付款的憑證;
付款的條件是出口方(受益人)向銀行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
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由銀行向出口方付款,或對出口方出具的匯票承兌并付款;
付款人可以是開證行,也可以是開證行指定的銀行。收款人可以是受益人,或者是其指定的銀行。
對于信用證定義中表達的“約定”應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其一,由銀行承諾付款。而在匯款和托收方式中,銀行均未作出此種承諾。
其二,條件是由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
在國際貿易中單據是第三者或當事人出具的履約證書,所以信用證的約定是要求受益人以單據的形式向銀行證明自己已履行了合同義務,銀行即向其支付貨款。對一個實際上已履行了合同義務的出口商來說,耍提交這樣的單據是能夠做到的。因而信用證所提出的條件,并未對賣方構成合同義務的實質性的變更或添加。
信用證付款利與弊信用證(簡稱L/C)支付方式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銀行參與國際貿易結算的過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貨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證規定的貨運單據為條件,避免了預付貨款的風險,因此信用證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雙方在付款和交貨問題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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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 09:43
樸老師 解答
2020-02-21 0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