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這個題能給仔細講講嗎?3500和105各是什么意思?
大連海參
于2020-02-14 22:04 發布 ??1609次瀏覽

- 送心意
吳少琴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0-02-14 22:05
3500是起征點,需要減掉,105是速算扣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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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是起征點,需要減掉,105是速算扣除數
2020-02-14 22:05:17

你好,你這里屬于收到的資金和未來償付的本金有差異,差額計入利益調整,這個利益調整在借款期間分期攤銷,歸還期時這個利益調整余額攤銷完就沒有了,
2021-07-29 12:58:51

您好,我把三個正確選項對應法律條文給找出來了
《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我國《勞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又不存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二十六條規定的法定免除違約金的情形,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另外,職工在涉及到保密事項和的情況下,也存在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其中《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限制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隨意約定違約金,為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了因培訓約定服務期和涉及商業秘密約定競業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019-03-04 08:04:05

這不是轉回,這三張憑證是實際繳納支付的分錄。
2018-07-24 09:55:53

這個都有計算公式了,你是哪里不懂呢?這個第5步
2018-09-05 16: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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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海參 追問
2020-02-14 22:07
吳少琴老師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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