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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的灰狼
于2014-10-10 11:34 發布 ??2810次瀏覽
羅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2014-10-10 11:34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4號】第六條: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也就是說,本年度經營期間未取得的發票,在匯算清繳期間必須取得發票否則當年稅前不準抵扣,請大家多注意了。 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公告,以后年度取得發票時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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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老師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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