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中,轉讓財產收入列為投資收益,不作為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收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視為轉讓財產所得,公允價值減去成本列為應納稅所得額。這二者矛盾嗎?
王 Y Y
于2020-02-06 13:56 發布 ??1211次瀏覽
- 送心意
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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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計算過程如下
計入收入總額=6000%2B70%2B6%2B50%2B13.5=6139.5
廣宣費限額=6000*0.15=900 又因為有以前年度15萬元不調整
業務招待費限額1=6000*0.005=30 限額2=200*0.6=120 調增80萬元
2021-12-17 09:44:55

您好
贊助支出調增 10萬元
業務招待費限額 9*0.6=5.4 1300*0.005=6.5 調增3.6(9-5.4)
廣宣費限額=1300*0.15=195 調增5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90%2B10%2B3.6%2B5=108.6
所得稅=108.6*0.25=27.15
2021-06-29 09:44:22

你好,這兩個不矛盾
2020-02-06 14:30:32

你好,1. 50萬元
2. 200*0.6=120 6000*0.05=300
準予扣除120萬
3. 6000*0.15=900 準予扣除800萬
4. 850-50+200-120=880
5. 880*0.25=220
2022-01-17 19:47:08

1.計算甲公司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應計入收入總額金額
6000%2B70%2B6%2B50%2B13.5=6139.50
2021-06-11 09: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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