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債券回售的會計處理
門門
于2020-01-15 19:27 發布 ??4475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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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0-01-16 08:28
1、轉換普通股:可轉換債券持有人在轉換期限內行使轉換權利;按約定的轉股價格轉換為普通股。此時,發行公司應將負債的賬面價值確認為股東權益,即:計算出至轉換日止尚未攤銷的債券折價或溢價,將債券的現值[債券面值十未攤銷的溢價(或減未攤銷的折價)十計提利息]注銷,將普通股面值記入股本賬戶,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賬戶。
[例2]假設例1中可轉換債券在1998年1月1目按每張債券轉換40股普通股的比率全部轉換為普通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債券折價采用直線法攤銷。該公司編制分錄如下:
至轉換日止尚未推銷的債券折價=798.38÷5年×4年=638.70(萬元)
借:應付債券——債券面值 10000萬元
貸:普通股股本 4000萬元
應付債券——債券折價 638.70萬元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5361.30萬元
同時:
借: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 798.38萬元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 798.58萬元
2、贖回:指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高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公司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贖回權的行使有嚴格的限制條款,達到贖回條件且發行人決定執行贖回權的,發行人一般按照債券面值加上在贖回日當日的應計利息贖回全部或部分在贖回日之前未轉股的債券。贖回表面看是可轉換債券在特定條件下的提前償還,實際上相當于一種強制性轉股約定。因為臨近贖回條件前,債券持有人如不轉股將蒙受較大損失。贖回的會計處理如下:
(1)計提自上次付息日至贖回日利息并將未攤銷折價(或溢價)一次攤銷:
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債券一應付利息
應付債券一債券折價
(2)按約定價格贖回
借:應付債券一債券面值
應付債券一應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
(3)持有人放棄轉換極引起資本公積變化
借:資本公積一股權投資準備
貸:資本公積一其他資本公積轉入
3、回售:一般在以下情形出現:一是針對上市公司,當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低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債券賣給發行人;二是針對擬上市公司,當公司股票未能在距可轉債到期之日前一定時間上市時,可轉債持有人有權將持有的可轉債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行人。回售價一般按可轉債面值加按約定利率(該利率一般相當于市場上條款相當的不附轉換權利的同類債券的利率)計算的持有期利息,再減去公司已支付的利息來確定。回售的會計處理與贖回基本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