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QQ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20-01-07 15:38
《外經證》即《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簡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經證》),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經證》。
目前,國稅地稅對開具證明的依據理解不一致,一種以經營范圍來劃分,納稅人外出銷售貨物、修理修配的,由國稅開具,納稅人外出經營營業稅勞務的,由地稅局開具;另一種以企業所得稅管理加以劃分,納稅人外出經營,不論是經營增值稅項目或營業稅項目的,由所得稅管理的國稅或地稅開具。
外出經營提供營業稅勞務的納稅人,在外地提供勞務取得收入時,必需向當地接受勞務方開具發票,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必須使用勞務發生地的稅務發票,勞務發生地稅務部門依據提供勞務的工作量,征收了營業稅,如果勞務發生地未征收營業稅,納稅人在機構所在地的發票開具,也要繳納營業稅,也就是說,納稅人外出提供營業稅勞務,無論有沒有《外經證》,納稅人都難以隱瞞營業稅的應稅收入,不會影響營業稅的申報繳納。
外出經營提供增值稅項目的納稅人,在外地銷售貨物取得收入時,與營業稅的規定相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經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經證》,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因此,納稅人外出提供增值稅應稅項目,無論有沒有《外經證》,納稅人都難以隱瞞增值稅的應稅收入,不會影響增值稅的申報繳納。





不是魚 追問
2020-01-07 15:41
QQ老師 解答
2020-01-07 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