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咘咘
于2019-12-27 11:23 發布 ??831次瀏覽
微微老師
職稱: 初級會計師,稅務師
2019-12-27 11:24
您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也即是20%稅率。
咘咘 追問
2019-12-27 12:09
老師問錯了,那個用于公司經營超過一個納稅年度股東未歸還公司借款也視為紅利所得計稅?
微微老師 解答
2019-12-27 13:24
那就不屬于,用于公司經營的不視同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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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老師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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咘咘 追問
2019-12-27 12:09
微微老師 解答
2019-12-27 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