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玲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19-12-25 11:40
不一樣
押金和定金的區別之處:
1、性質不同。
押金是一種質押擔保,押金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移交債權人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債務人所交押金優先受償;如債務人依約履行了債務,則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定金是金錢擔保;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后,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2、交付時間不同。
押金可以在合同訂立前、合同履行中交付,其本質上不具有預先支付的特點。
定金需要在履行前交付;訂金的交付應當理解為預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決收受訂金的一方的資金周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
3、訂立人不同。
押金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我國現行法律對于押金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即為合法的法律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采取約定給付一定數額的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定金是當事人之間的擔保;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于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于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于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4、交付上后的所有權的不同。
押金在交付后,交付人依然擁有所有權,接收人只是臨時占有,做質押,押金具有代替性,一般是在一方已為另一方遞交實質性的標的物,為保證已交付的標的物能返還,要求另一方交付相當金額的保證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時,以沒收押金作為解決合同的方式,體現保護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定金在交付的時候所有權轉移至接收人。定金帶有一定的違約懲罰性,休現合同雙方的利益,其目的性在于督促雙方都履行合同。
5、數額不同。
押金沒有規定,從當事人的約定,并且可以高于價款,押金的金額一般等同或接近于合同標的物。
定金為20%的數額,并且不能高于標的物價款;定金一般相當于標的物的百分之幾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