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老師,原定于12月1日的火車票,因為沒趕上退票,又購買了12月2日的車票,但公司允許報銷未出行的12月1日的火車票,這種情況下, 12月1日的火車票可以用做進項稅額計算抵扣么?
5iuy9t
于2019-12-24 16:05 發(fā)布 ??1142次瀏覽
- 送心意
辜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2019-12-24 16:07
這樣也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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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2B9%)×9%,不可以加計扣除
2020-05-25 10:40:44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2019-11-12 15:55:44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
(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
票面金額÷(1+9%)×9%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票面金額÷(1+3%)×3%
2019-12-09 09:31:14

納稅人購進國內(nèi)旅客運輸服務(wù),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暫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2B燃油附加費)÷(1%2B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2B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2B3%)×3%
?
納稅人購進國內(nèi)旅客運輸服務(wù),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以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注明的稅額,或憑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票據(jù),按政策規(guī)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填寫在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中申報抵扣。
2021-08-10 10:34:11

這樣也是可以抵扣的
2019-12-24 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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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iuy9t 追問
2019-12-24 16:11
辜老師 解答
2019-12-24 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