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收到破產企業原有的資金進哪個科目
寒櫻花綻
于2019-12-18 16:02 發布 ??6499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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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老師
職稱: 高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審計師
2019-12-18 16:23
按財政部《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3號)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科目設置
破產企業的會計檔案等財務資料經法院裁定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的,應當在企業被法院宣告破產后,可以比照原有資產、負債類會計科目,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相關科目,并增設相關負債類、清算凈值類和清算損益類等會計科目。破產企業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一級科目下自行設置明細科目。
(一)負債類科目設置。
1.“應付破產費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各類破產費用。
2.“應付共益債務”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各類共益債務。
共益債務,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變賣和分配破產財產而負擔的債務,主要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破產企業,下同)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以及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二)清算凈值類科目設置。
“清算凈值”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報表日結轉的清算凈損益科目余額。破產企業資產與負債的差額,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清算損益類科目設置。
1.“資產處置凈損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處置破產資產產生的、扣除相關處置費用后的凈損益。
2.“債務清償凈損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清償債務產生的凈損益。
3.“破產資產和負債凈值變動凈損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按照破產資產清算凈值調整資產賬面價值,以及按照破產債務清償價值調整負債賬面價值產生的凈損益。
4.“其他收益”科目,本科目核算除資產處置、債務清償以外,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其他收益。
5.“破產費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各項破產費用,主要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資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本科目應按發生的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
6.“共益債務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共益債務相關的各項支出。
7.“其他費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除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支出之外的各項其他費用。
8.“所得稅費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企業所得稅費用。
9.“清算凈損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結轉的上述各類清算損益科目余額。
破產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增設、減少或合并某些會計科目。
二、賬務處理
(一)破產宣告日余額結轉。
法院宣告企業破產時,應當根據破產企業移交的科目余額表,將部分會計科目的相關余額轉入以下新科目,并編制新的科目余額表。
1.原“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中屬于破產法所規定的破產費用的余額,轉入“應付破產費用”科目。
2.原“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中屬于破產法所規定的共益債務的余額,轉入“應付共益債務”科目。
3.原“商譽”、“長期待攤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收益”、“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其他綜合收益”、“未分配利潤”等科目的余額,轉入“清算凈值”科目。
(二)破產宣告日余額調整。
1.關于各類資產。破產企業應當對擁有的各類資產(包括原賬面價值為零的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已攤銷完畢的無形資產等)登記造冊,估計其破產資產清算凈值,按照其破產資產清算凈值對各資產科目余額進行調整,并相應調整“清算凈值”科目。
2.關于各類負債。破產企業應當對各類負債進行核查,按照第六條規定對各負債科目余額進行調整,并相應調整“清算凈值”科目。
(三)處置破產資產。
1.破產企業收回應收票據、應收款項類債權、應收款項類投資,按照收回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應收款項類債權或應收款項類投資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資產處置凈損益”科目。
2.破產企業出售各類投資,按照收到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相關投資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資產處置凈損益”科目。
3.破產企業出售存貨、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等實物資產,按照收到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實物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資產科目,按應當繳納的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上述各科目發生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產處置凈損益”科目。
4.破產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按照收到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應當繳納的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上述各科目發生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產處置凈損益”科目。
5.破產企業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被國家收回,國家給予一定補償的,按照收到的補償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6.破產企業處置破產資產發生的各類評估、變價、拍賣等費用,按照發生的金額,借記“破產費用”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破產費用”等科目。
(四)清償債務。
1.破產企業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按照相關已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借記“應付破產費用”、“應付共益債務”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破產費用”、“共益債務支出”科目。
2.破產企業按照經批準的職工安置方案,支付的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和其他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按照相關賬面價值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債務清償凈損益”科目。
3.破產企業支付所欠稅款,按照相關賬面價值,借記“應交稅費”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債務清償凈損益”科目。
4.破產企業清償破產債務,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相關債務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破產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的,按照清償的價值借記相關負債科目,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債務清償凈損益”科目。債權人依法行使抵銷權的,按照經法院確認的抵銷金額,借記相關負債科目,貸記相關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債務清償凈損益”科目。
(五)其他賬務處理。
1.在破產清算期間通過清查、盤點等方式取得的未入賬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日的破產資產清算凈值,借記相關資產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2.在破產清算期間通過債權人申報發現的未入賬債務,應當按照破產債務清償價值確定計量金額,借記“其他費用”科目,貸記相關負債科目。
3.在編制破產清算期間的財務報表時,應當對所有資產項目按其于破產報表日的破產資產清算凈值重新計量,借記或貸記相關資產科目,貸記或借記“破產資產和負債凈值變動凈損益”科目;應當對所有負債項目按照破產債務清償價值重新計量,借記或貸記相關負債科目,貸記或借記“破產資產和負債凈值變動凈損益”科目。
4.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作為買入方繼續履行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的,按照收到的資產的破產資產清算凈值,借記相關資產科目,按照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科目,按照應支付或已支付的款項,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共益債務”或“預付款項”等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額,借記“其他費用”或貸記“其他收益”科目;企業作為賣出方繼續履行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的,按照應收或已收的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照轉讓的資產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資產科目,按照應繳納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額,借記“其他費用”科目或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5.破產企業發生破產法第四章相關事實,破產管理人依法追回相關破產資產的,按照追回資產的破產資產清算凈值,借記相關資產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6.破產企業收到的利息、股利、租金等孳息,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7.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終結日,剩余破產債務不再清償的,按照其賬面價值,借記相關負債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8.在編制破產清算期間的財務報表時,有已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考慮可以抵扣的金額后,應當據此提存應交所得稅,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9.在編制破產清算期間的財務報表時,應當將“資產處置凈損益”、“債務清償凈損益”、“破產資產和負債凈值變動凈損益”、“其他收益”、“破產費用”、“共益債務支出”、“其他費用”、“所得稅費用”科目結轉至“清算凈損益”科目,并將“清算凈損益”科目余額轉入“清算凈值”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