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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叮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2019-12-10 20:49

應區分向金融企業借款還是向企業、個人借款。1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2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若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企業所得稅匯算時需做調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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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區分向金融企業借款還是向企業、個人借款。1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2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若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企業所得稅匯算時需做調增處理。
2019-12-10 20:49:41
你好,這個應當是抵扣企業所得稅啊
2017-01-17 09:32:06
您好!是可以少交點企業所得稅。但是另一方面,這些利息需要開發票,收利息的人要交稅
2017-06-23 09:53:14
你好,計入財務費用——利息收入的貸方,會增加利潤總額,從而影響所得稅費用 如果本來是盈利的,是25%的企業所得稅
2017-01-17 09:38:42
這個范圍太廣了,如下: 一、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1.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二)《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第一條“關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規定: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需要納稅人注意的是,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不僅限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還包括浮動利率。 (三)特殊情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13號)第二條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因此,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受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限制。 二、企業向關聯方借款超過債資比標準的部分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1. 金融企業,為5:1; 2. 其他企業,為2:1;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二條規定: 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三)不得扣除的關聯方利息支出的計算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關聯方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不僅受利率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制約,還要受到債資比例限制的制約。 許多財務人員看不懂財稅〔2008〕121號文件的規定,這條規定的意思就是:對于金融企業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權益性投資500%,其他企業超過20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未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準予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內稅前扣除。 例:甲公司(非金融企業)的權益性投資為3300萬元。20X2年按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從其關聯方借款9900萬元,發生借款利息450萬元。 該公司債資比例為3(9900÷3300),大于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因此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450×(1-2/3)=150(萬元)。 也可以這樣計算: 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3300×2×450÷9900=300(萬元),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450-300=150(萬元)。 (四)關聯方利息支出需注意的事項 1.計算公式“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不適合不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間借款。 2.權益性投資并不一定是實收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權益性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上的所有者權益數額,當所得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性投資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當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于實收資本,則權益性投資為實收資本。即:權益性投資為所有者權益、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三個數額中的較大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原話:“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于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3.債權性投資不限于直接投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①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②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③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4.企業扣除關聯方利息要想不受到債資比例限制的制約,可以按照《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規定準備、保存、并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三、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不滿足稅法規定的扣除條件的,不得稅前扣除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 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文件規定非常明確,不再解釋。 四、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支出不能全額扣除 《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這條規定,很好理解,因為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應由投資者個人自己負擔,自然不屬于企業的合理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計算公式: 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利息總額=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之和。 其中: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 五、利息支出業務必須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不得稅前扣除 真實、合法和合理是納稅人經營活動中發生支出可以稅前扣除的主要條件和基本原則。合法性是指無論支出是否實際發生或合理與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即使財務會計法規或制度規定可作為費用支出,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合法性是顯而易見的,也就是非法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比如,買賣銀行承兌匯票是日常工作中較為常見且具有代表性的業務,大多數企業買賣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息記入“財務費用——利息支出(貼現息)”,所用的記賬依據通常為收據、自制付款憑單、非本單位名稱的貼現憑證等,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也不進行納稅調整,實際上這種做法為企業留下了相當大的稅務風險。 單純從票據上看,由于沒有取得合規票據(地稅利息發票),該筆貼現息支出也不可以稅前扣除。那么企業如果取得地稅利息發票,可否稅前扣除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顯然,出售銀行承兌匯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即使企業取得了地稅利息發票,也不得稅前扣除。
2018-11-06 14: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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