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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11-27 10:01 發布 ??2908次瀏覽
bamboo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2019-11-27 10:02
您好業務招待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的列支標準是:按發生額外的60%與收入的千分之五相比較,取最小值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其他的發生額與此數的差額屬于調增,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如業務招待費發生額外是10萬元,當年營業收入是1000萬元,業務招待費的60%是6萬元,收入的千分之五是5萬元,因此只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5萬元。另外10-5=5萬元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屬于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如業務招待費發生額外是10萬元,當年營業收入是1500萬元,業務招待費的60%是6萬元,收入的千分之五是7.5萬元,因此只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6萬元。另外10-6=4萬元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屬于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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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mboo老師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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