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莊老師
職稱: 高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審計師
2019-11-26 10:55
一、關于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
《公告》規定,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按照有關規定,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二是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按月申報納稅人)或連續4個季度(按季申報納稅人)累計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如果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的經營期尚不滿12個月或4個季度,則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12個月或4個季度的累計銷售額。
《公告》亦規定,一般納稅人可自主選擇是否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因此,符合上述規定的納稅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二、關于納稅人轉登記的辦理程序
《公告》規定,納稅人應正確、完整填寫本公告所附《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無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三、關于轉登記前后計稅方法的銜接
《公告》規定,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自轉登記下期起,按照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轉登記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稅。這里的“轉登記下期”指的是,按季申報納稅人自下一季度開始,按月申報納稅人自下月開始。
四、關于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或留抵進項稅額的處理
《公告》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統一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中核算。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時,應區分轉登記日當期是否已取得發票,進行相應的處理。
五、一般納稅人銷售和購進業務在轉登記后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處理
一般納稅人經營期間的銷售或者購進業務,在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進行調整。納稅人應調整轉登記日當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
六、關于轉登記納稅人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
為了給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提供便利,《公告》規定,納稅人在轉登記后可以使用現有稅控設備繼續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納稅人除了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外,在轉登記日前已做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還可以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七、關于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條件
《公告》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如納稅人連續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則應按照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轉登記納稅人按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