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好,請教老師,企業占用當地村民土地資源,每年定向補償款固定村民固定金額,但是資金是通過政府賬戶代收,沒有進入國庫,政府無法提供非稅收入憑證結算票據,那么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村民身份信息及補償金額加代收行政單位蓋章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如不行,是否還有其他規定可做稅前扣除?
sunshine
于2019-11-20 18:05 發布 ??1262次瀏覽
- 送心意
陳詩晗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2019-11-20 18:14
你好,你這個可以根據蓋有公章的憑證入賬,稅前扣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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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這個可以根據蓋有公章的憑證入賬,稅前扣除處理。
2019-11-20 18:14:10

你好,事業單位收據,可以稅前扣除的
2020-07-21 09:56:15

您好,商會一般屬于民非企業。
2020-06-19 16:53:56

處置收入計入怎么能扣除呢?
2023-01-05 15:23:06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其他組織機構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等經濟活動時開具的憑證。由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并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制章。
根據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0]1號)第七條規定,下列行為可以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一)行政事業單位暫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暫時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后需退還原付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押金、定金、保證金及其他暫時收取的各種款項等。
(二)行政事業單位代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代為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后需付給其他收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代收教材費、體檢費、水電費、供暖費、電話費等。
(三)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其他資金往來且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
(四)財政部門認定的不作為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的其他資金往來行為。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提供下列服務,其收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依法使用稅務發票,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根據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0]1號)第八條規定:下列行為,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1.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
2.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強制進行的培訓業務以外,由有關單位和個人自愿參加培訓、會議的收費;
3.組織短期出國培訓,為來華工作的外國人員提供境內服務等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
4.組織展覽、展銷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
5.創辦刊物、出版書籍并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
6.開展演出活動,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7.復印費、打字費、資料費;
8.其他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
綜上所述,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票據作為單位之間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等經濟活動時開具的憑證,不可能構成納稅人生產經營中成本費用事項,所以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2018-08-31 11: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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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shine 追問
2019-11-20 18:20
陳詩晗老師 解答
2019-11-20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