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19-11-19 14:19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原先可以加計抵減10%的四個行業是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現在僅有生活服務加大了政策優惠力度加計15%,這應該是經過了測算,為了確保生活服務業稅負不增采取的措施。
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按照36號文件,生活服務是指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既包括一般項目銷售額,也包括簡易項目銷售額、免稅銷售額、即征即退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如果是差額計稅,用差額后的銷售額計算。
是否可以適用加計抵減15%的政策,需要重新計算判斷,并不是原先適用10%加計抵減,然后企業又是以生活服務為主,就能自動升檔為加計15%了,因為判斷適用政策的期間是不一樣的,參與計算的銷售額的分子也是不一樣的。
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如果三個月連續沒有銷售額,就從有銷售收入的月份開始連續計算3個月。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三、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老企業如果判斷符合政策條件,從2019年10月開始,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就可以加計15%抵減了。2019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新企業雖然有進項稅,但暫時不能加計,三個月后判斷符合加計抵減15%的政策,之前未加計的進項稅額可以補提。
四、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9月30日





殷勤的果汁 追問
2019-11-19 14:20
樸老師 解答
2019-11-19 14:24
殷勤的果汁 追問
2019-11-19 14:48
殷勤的果汁 追問
2019-11-19 14:48
樸老師 解答
2019-11-19 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