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玲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19-11-19 10:09
企業招納殘疾人后是否仍需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呢?
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中第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所以只要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就不需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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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殘疾人就業,對企業的增值稅是否有優惠政策
答:根據《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文)第一條規定: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 )中第九條規定:
納稅人本期應退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期應退增值稅額=本期所含月份每月應退增值稅額之和
月應退增值稅額=納稅人本月安置殘疾人員人數×本月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
月最低工資標準,是指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納稅人本期已繳增值稅額小于本期應退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繳增值稅額扣除已退增值稅額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納稅期退還。年度已繳增值稅額小于或等于年度應退稅額的,退稅額為年度已繳增值稅額;年度已繳增值稅額大于年度應退稅額的,退稅額為年度應退稅額。年度已繳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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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殘疾人就業,對企業所得稅有哪些優惠政策呢?
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一條規定: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所以單位如果多多招納殘疾人,對于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也有較大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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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個人在就業創業時享受哪些優惠政策呢?
答:根據《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第八條規定: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第一條規定: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六)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