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效力原則是什么意思?
無心
于2019-11-13 16:25 發布 ??5265次瀏覽
- 送心意
玲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19-11-13 16:26
法律效力一般原則有哪些?
我國法律、法規及規章等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發生沖突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明確應當適用的法律。
(一)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
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是指效力位階較高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與效力位階較低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效力位階較高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如:憲法優于法律,法律優于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優于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優于本級政府規章和較大的市法規、規章等。
(二)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新法優于舊法原則,是指同一機關制定的效力位階相同且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在新法與舊法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新法的規定,如:《勞動法》第8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60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卻規定為1年,兩部法律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現行有效的法律,其效力位階相同,但我們應當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適用新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于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
(三)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是指同一機關制定的,效力位階相同且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在特別法與一般法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特別法的規定,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現行有效的法律,其效力位階相同,都有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定,但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問題,應當優先適用特別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時,才適用一般法《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定。
(四)特殊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特殊法優于普通法原則,是指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變通規定與其他普通規范性法律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變通規定與其他普通規范性法律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五)法律文本優于法律解釋原則
法律文本優于法律解釋原則,是指法律解釋機關對法律、法規、規章等的解釋與被解釋的法律、法規、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法律文本的規定,如:《民法通則》的規定優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