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后還可以起訴嗎,有沒有時效?
Yan
于2019-11-07 17:08 發布 ??2384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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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19-11-07 17:13
如果該公司注銷前依法經過清算,但未按規定通知債權人的,則債權人可以該公司的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其償還公司債務。其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該公司注銷前沒有依法經過清算,則債權人可以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股東償還公司債務。其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公司因法定事由出現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進行了清算,公司符合破產條件。作為有限公司,如果不存在《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之情形,公司對外僅承擔責任有限。公司經清算,符合破產符合案件,那么作為債權人,你就無法再追究其未清償部分的民事責任。
公司非因破產進行了清算,但公司賬上無法查清欠債務人的欠款。此種情形下,債務人需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債權的存在,證明公司清算報告虛假不實。你可以公司股東為被告主張未清償部分的民事責任。其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