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一個“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是兩個公司,有限合伙人是一個公司。問:作為普通合伙人的兩個公司可以同時是執行事務合伙人嗎? 第二:如果一個有限合伙人中有兩個執行事務合伙人,那委派代表是由這兩個執行事務合伙人共同委派產生嗎
趙娉~稅務咨詢師
于2019-11-07 14:24 發布 ??1574次瀏覽
- 送心意
何江何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高級會計師,稅務師
2019-11-07 14:26
您好同學
同學是這樣的,有限的意思就是代表權利受限
相關問題討論

你好,是的,是這個意思。
2019-10-18 16:06:05

你好
這是法律規定呀
第二十九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 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2020-04-10 08:12:01

您好同學
同學是這樣的,有限的意思就是代表權利受限
2019-11-07 14:26:36

你好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①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③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⑤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⑥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⑦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⑧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2)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2019-09-09 18:51:07

執行事務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區別:
1.執行事務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執行事務合伙人;
2.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事務的權限源自于全體合伙人之委托授權,執行事務合伙人與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內的全體合伙人之間建立起一種委托法律關系,該等委托法律關系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則的約束;
3.在普通合伙人人數超過一名的情形下,全體合伙人理論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亦可委托超過兩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
2019-01-09 1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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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娉~稅務咨詢師 追問
2019-11-07 14:29
趙娉~稅務咨詢師 追問
2019-11-07 14:44
何江何老師 解答
2019-11-07 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