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曉海老師
職稱: 會計中級職稱
2016-03-22 16:15
合伙人退出并撤資該如何處理,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希望能給您提供幫助。
根據 《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其他合伙人不同意退伙,合伙人不能從該合伙企業中撤資。如果對方公司擅自撤資,那么,首先應當看當初雙方的合伙協議對于此有無明確約定。如果有約定,那么應當參照其中違約條款來解決。若沒有明確約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貨,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均有權撤回資金,普通合伙人可以隨時以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從有限合伙撤資,但是如果此撤資違反了合伙協議,有限合伙可以就違反合伙協議撤資的合伙人所造成的損害從其應當得到的分配中扣除相應數額獲得補償;有限合伙人可以隨時或者在合伙協議中以書面確定的事件發生時撤資,如果協議沒有書面指明時間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撤資的事件或者合伙解散和歇業的具體時間,有限合伙人應當至少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至在本州的有限合伙營業地保存的每一位合伙人的地址,然后可以撤資,該法同時還規定,任何撤資合伙人有權按照合伙協議得到由于撤資應收的分配,并且,如果協議沒有其他規定,他在撤資以后的合理時間內有權收到他在有限合伙中按其股權公平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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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出并撤資該如何處理,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希望能給您提供幫助。
根據 《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其他合伙人不同意退伙,合伙人不能從該合伙企業中撤資。如果對方公司擅自撤資,那么,首先應當看當初雙方的合伙協議對于此有無明確約定。如果有約定,那么應當參照其中違約條款來解決。若沒有明確約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貨,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均有權撤回資金,普通合伙人可以隨時以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從有限合伙撤資,但是如果此撤資違反了合伙協議,有限合伙可以就違反合伙協議撤資的合伙人所造成的損害從其應當得到的分配中扣除相應數額獲得補償;有限合伙人可以隨時或者在合伙協議中以書面確定的事件發生時撤資,如果協議沒有書面指明時間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撤資的事件或者合伙解散和歇業的具體時間,有限合伙人應當至少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至在本州的有限合伙營業地保存的每一位合伙人的地址,然后可以撤資,該法同時還規定,任何撤資合伙人有權按照合伙協議得到由于撤資應收的分配,并且,如果協議沒有其他規定,他在撤資以后的合理時間內有權收到他在有限合伙中按其股權公平價
2016-03-22 16:15:54

勞務出資只能是普通合伙人?
2022-01-28 12:17:53

?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都是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嗎
是的,就是這樣的。
2023-05-25 08:45:57

您好,有限合伙企業市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業是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020-07-21 17:21:19

一、我國合伙企業法將合伙企業區分為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三種類型。
1、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指合伙企業的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主要區別:
1、合伙企業名稱。應分別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2、合伙人要求。人數要求分別為兩個以上、兩個以上、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其中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得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3、出資形式要求。 分別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勞務;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勞務;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4、合伙事務執行人。 普通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5、責任承擔。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一個或數個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合伙人的繼承人的資格。 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有限合伙人的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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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12: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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