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軼塵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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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提供建筑安裝服務 才需要辦理外管證 銷售業務不需要
2019-10-18 16:07:31

你好同學都是些基本信息填上單位法人地址這些,單位名稱這些
2020-07-27 15:10:10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管證》) 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管證》,又稱《外經證》)有關規定: 一、《外管證》的開具 1.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經營以前,由指定辦稅人員或持有單位介紹信人員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經營項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向我局指定窗口申請開具《外管證》。 2. 《外管證》于當場受理,根據申請開具條件和提供的有關資料決定是否開具,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開具的,須報經主管領導批準。 3. 《外管證》由負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未在我局繳納的,不開具《外管證》。由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外管證》由總機構負責辦理。 4. 開具《外管證》必須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有效期限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5. 開具《外管證》后,應及時在《外管證》登記簿中分戶分項進行登記記錄,并由納稅人簽章。 二、《外管證》的核銷 1.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或經營地稅務機關在有效期內已報驗核銷之日起十日內,持《外管證》回執聯到我局指定窗口辦理繳銷手續。 2. 稅人開具《外管證》的經營項目,應按規定及時反映財務狀況進行財務核算和繳納各稅(費),同時補繳在經營地未繳納的應繳稅款。對認定為
2015-12-16 14:53:48

你好,你是開進來,還是開出去
2019-04-11 14:37:58

你可可以直接記入當期成本費用
2023-12-08 14: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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