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凡凡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經濟師
2019-10-15 14:30
你好,加計抵減政策的主要調節對象是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一般計稅項目。其旨意是兼顧60%稅率維持不變下,提供特殊性政策安排,實現普遍性降稅。納稅人在具體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首先需要進行根據一般性標準進行預判,其次需要根據規定的計算期進行具體的計算界定。
(一)一般性判斷標準
1.行業適用基本標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必須是從事或主要從事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簡稱四項服務)的納稅人。對于沒有發生四項服務的納稅人則不涉及。四項服務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界定。
2.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適用標準。加計抵減政策僅適用于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僅允許適用于一般計稅方法的計稅項目,不適用于一般納稅人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項目,也不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因此,對于涉及四項服務的納稅人,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或者是僅發生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項目的一般納稅人,無需考慮判斷標準,一律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3.銷售額判斷的基本標準。在具體判斷是否屬于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四項服務納稅人時,統一采用銷售額占比法判斷。具體是,按照不同納稅人的具體情況,在規定的計算期內,按照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合計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是否超過50%作為分界線,超過的,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未超過(含50%)的,則不得加計抵減。計算公式是:
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計算期內的四項服務合計銷售額÷計算期內的全部銷售額×100%
參與計算的銷售額均按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計算,包括自行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上述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出口銷售、簡易計稅銷售額、視同銷售銷售額,但對于按現行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差額征稅的項目(如旅游服務等),以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計算期內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發生的銷售額同樣參與銷售額占比計算,但取得的屬于不征收增值稅收入(如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等)不參與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