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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江何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高級會計師,稅務師
2019-09-17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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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17:40:36

您好,營改增后,許多納稅人在賬務處理過程中都會疑惑,差額征稅政策下,差額扣除的部分到底是增加收入還是減少成本呢?下面就為大家分享賬務處理實例。
【案例】某一般納稅人旅游公司共收取價款106萬元,其中扣除項目63.6萬元,稅率6%,不考慮其他因素。
假設根據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該旅游公司采取“差額開票”方式,含稅金額106萬元,增值稅額=(106-63.6)÷(1+6%)×6%=2.4萬元,不含稅金額=106-2.4=103.6萬元。受票方只能抵扣差額征稅后的2.4萬元。以下兩種賬務處理方式:
一、差額扣除部分抵減成本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2〕13號,以下簡稱13號文件)對于差額征稅賬務處理的規定:
對于一般納稅人,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用于記錄該企業因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
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說明,小規模納稅人只是用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代替,此略。
賬務處理如下:
借:主營業務成本 63.6
貸:應付賬款等 63.6
借: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 3.6
貸:主營業務成本 3.6
借:銀行存款等 106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
二、差額扣除部分增加收入
賬務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63.6
貸:應付賬款等 63.6
借:銀行存款等 106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3.6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4
三、分析
兩種方式比較:
第一種:成本60,收入100,利潤40,銷項稅額6,抵減稅額3.6,應納稅額2.4;
第二種:成本63.6,收入103.6,利潤40,銷項稅額2.4,應納稅額2.4;
哪一種是真實反映業務實質的?分析如下:
統算:收取款項106萬元,繳納增值稅2.4萬元,剩余金額為106-2.4=103.6萬元。發票上也顯示不含稅金額為103.6萬元。
從該角度出發,似乎應確認收入103.6萬元和銷項稅額2.4萬元。但是從增值稅銷售額的實質含義角度出發,則不然。
增值稅的銷售額是價稅分離體系,比如采購含稅金額為63.6萬元,取得專票,其中的“價”=63.6÷(1+6%)=60萬元, “稅”=60×6%=3.6萬元。對于納稅人來講,成本金額為60萬元,因為稅額3.6萬元,用于抵扣銷項稅額,因此不能重復計入成本,這個大家都比較好 理解。
回到上例,該公司采購金額為63.6萬元,其中的3.6萬元部分用來抵減銷項稅額,實際上起到了一個進項稅的作用,相同的道理,這里的3.6萬元就不 能重復作為成本處理,因為其已經抵減了銷項稅額,我們不能認為抵扣銷項稅的進項稅不作為成本,而抵減銷項稅額的部分就作為成本,兩者并無本質的區別。
再看收入,銷售額106萬元,其中的“價”100萬元,“稅”6萬元,即銷項稅額為6萬元。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繳納6萬元增值稅,但是因為有進項稅或 抵減的稅額3.6萬元,只需繳納2.4萬元,但不能因為應納稅額是2.4萬元,就確認銷項稅額2.4萬元,收入103.6萬元。
這里,很多納稅人被2.4萬元的“銷項稅額”迷惑了。追根溯源,為什么會有差額征稅政策?根本原因是增值稅是“增值”的稅,成本部分不能取得進項,就 成了全額繳納增值稅,而不是“增值”稅。在征管形式上,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不能用進項稅的抵扣形式申報,所以采取了從銷項稅額中抵減的辦 法,即以“抵減”的形式行“抵扣”之實。其實我們只要把“抵減”的3.6萬元稅額,改成“抵扣”的稅額,其結果就非常明顯了。
四、結論
因此,13號文件對于差額征稅的賬務處理規定,符合業務實質,準確的核算了相關成本收入等項目,對于差額征稅的賬務處理,應遵循其規定。
2018-01-12 16: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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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旅游服務屬于生活服務業,四大行業“營改增”稅收政策確定后,《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差額征稅辦法。現結合實例,將旅游服務差額征稅的計算與涉稅會計核算分析如下。
一、政策規定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二、稅額計算
由于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差額征稅辦法在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二中是以“有關政策 (三)銷售額”規定的,并不屬于簡易征稅辦法,因此,對于一般納稅人選用此辦法的,除了銷售額中已抵減費用外,仍然可以抵扣其它正常進項稅額。
旅游業差額征稅的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
(一)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銷售額÷(1+6%)×適用稅率6%
(二)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銷售額÷(1+3%)×征收率3%
舉例:浙江旅游服務經營企業A公司于2016年5月承接了杭州某單位的旅游服務業務,合同含稅總價1091800元,約定游覽浙江、江西省際沿路景點,并同意由B旅游公司分包江西景點游覽服務,分包金額436720元。A公司安排客人游覽浙江境內若干景區,旅途發生住宿費235500元、餐飲費184210元、交通費65370元、門票費60820元、游客人身意外險保費21850元、購物費37040元,均取得普通發/票。本月A公司取得水、電費等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2550元,無其他業務發生。
分析:銷售額可扣除費用不含游客人身意外險保費、購物費,因此本月增值稅可扣除銷售額為235500+184210+65370+60820+436720=982620元,扣除后的銷售額為1091800-982620=109180元。
(一)假設A公司屬一般納稅人,則本月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109180÷(1+6%)×6%-2550=3630元。
(二)假設A公司屬小規模納稅人,則本月應納增值稅額=銷售額÷(1+3%)×征收率3%=109180÷(1+3%)×3%=3180元。
三、會計核算
(一)一般納稅人差額征稅會計核算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2〕13號)規定:對于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費用的,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用于記錄該企業因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接上例,假設A公司屬一般納稅人,含稅銷售額應按6%進行價稅分離:
1.取得旅游服務收入時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1091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1800
2.支付B公司旅游服務分包款時的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412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24720
貸:銀行存款436720
3.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門票費入賬時的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51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30900
貸:銀行存款545900
(二)小規模納稅人差額征稅會計核算
財會〔2012〕13號文件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對于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費用的,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接上例,假設A公司屬小規模納稅人,含稅銷售額應按3%進行價稅分離:
1.取得旅游服務收入時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1091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6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31800
2.支付B公司旅游服務分包款時的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424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2720
貸:銀行存款436720
3.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門票費入賬時的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5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5900
貸:銀行存款545900
2018-11-06 15:27:42

你好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增值稅
借: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金-增值稅(這是抵減銷項稅額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
2019-05-16 17:12:44

你好,此問題已經給予回復
2017-10-20 15: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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