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合同預計損失4萬元是怎么計算的呢
結實的奇跡
于2019-09-16 16:46 發布 ??2139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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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曦老師
職稱: 高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2019-09-16 16:47
當期應計提的合同預計損失準備=(預計合同總成本-預計合同總收入)×(1-完工進度百分比)-以前預計損失準備
1、預期利益,又可稱為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利益。該利益是一種未來的、必須通過合同的實際履行才能實現的利益,并且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利益。
2、《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該條文明確規定了預期利益損失包含在違約損失當中,違約方應當賠償守約方的預期利益損失。
3、《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主要規范違約金過高的調整原則以及認定標準。違約金的法定性質為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即違約金數額應當與違約經濟損失的數額大體相當。
正因為合同當事人事前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違約損失的計算方法一般與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不一致,因此在違約情形產生之后,才需要明確界定守約方的經濟損失數額(包含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以此來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這里的實際損失是已經產生的現實損失,實為直接損失;而預期利益損失是應當取得但卻沒有取得的利益損失,屬于間接損失。所以,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均為守約方的經濟損失。
《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當中規定的實際損失僅指違約導致經濟損失的一部分,問題所提出的“實際損失”是否包含“預期利益損失”的命題本身就不正確。
4、如果守約方能夠充分舉證違約行為導致逾期利益損失的證據,法院應當判決違約方賠償守約方的預期利益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