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好!自建多套房作50平內公寓出售,個人所得稅按多少稅率交呀?
傳統的老鼠
于2019-08-28 11:20 發布 ??1328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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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江何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高級會計師,稅務師
2019-08-28 13:15
個人(自然人)出售住房是日常經濟生活中一個比較普遍的行為,個人出售住房自然少不了要交稅,但要交哪些稅卻不是為大眾所熟知的事情。介紹如下:
一、增值稅
1.自建自用住房銷售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五項規定“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稅”,個人銷售住房首先區分住房是自已建造的還是購買的。
自建即自己建造,自用其實沒什么標準。住房是用來住的,在增值稅范圍住房是拿來用的,同時自已建造的住房拿來是給別人用的可不好認定。
2.轉讓購買的住房繳納增值稅
營改增之前個人出售住房交納營業稅,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之后交納增值稅。《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五條規定“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一)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全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二)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購買住房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般情況下,繳納的增值稅=成交價/(1+5%)×5%
3.稅收優惠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提醒關注,在營業稅和增值稅的稅收政策里,個人是包括了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其他個人即指自然人。
個人銷售住房是否購買已滿2年,對增值稅的繳納是一個重要因素。
(2)普通住房與非普通住房的標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第五條明確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標準,合理引導住房建設與消費中規定”為了合理引導住房建設與消費,大力發展省地型住房,在規劃審批、土地供應以及信貸、稅收等方面,對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給予優惠政策支持。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允許單套建筑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
我們常說的非普通住房即大于等于144㎡,容積率小于1或過戶價高于當地市場指導價的住房,滿足其中的任何一項都是非普通住宅,都不滿足的情況下叫做普通住宅。
二、個人所得稅
1.個人出售住房按財產轉讓所得征稅一般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所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規定: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第五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轉讓財產收入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應納稅所得額×2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規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1)房屋原值一般指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注意這里不單指購置房屋的原支付的房價,而是包括購房時交納的相關稅費的。
營改前但原購買的住房繳納的營業稅可以扣除,營改增后購買住房支付的增值稅則計入財產原值進行扣除。
(2)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
這指的是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金,跟房屋原值中購置時交納的相關稅費不同。扣除的稅金不包括轉讓時繳納的增值稅的,因為營改增后增值稅作為價外稅,轉讓收入是不包括增值稅的。
(3)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2.個人出售住房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可見對住房轉讓所得核定征收的規定早已有之,2013年新國五條細則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出臺引發二手房過戶熱潮,大家唯恐政策生變,對個人出售住房要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于是趕在新國五條實施時間前完成產權辦理成了不少購房者的心愿。新國五條細則第三條中規定“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稅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對出售自有住房按規定應征收的個人所得稅,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征。總結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城市經驗,加快推進擴大試點工作,引導住房合理消費。稅務部門要繼續推進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方法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新國五條細則其實只是強調某些情況下需要從嚴處理。
3.稅收優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第四條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對“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進行了明確:
(1)個人購房日期的確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權證注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
(2)個人轉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票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3)“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納稅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僅擁有一套住房。在有些城市,辦理不動產權證書之前,需要提供《家庭財產查詢證明》,而該《家庭財產查詢證明》是以家庭為基礎進行查詢,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取消了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減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三、土地增值稅、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規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土地增值稅。 四、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增值稅等流轉稅為征收基數,繳納增值稅等流轉稅的人則繳納,個人出售住房如果繳納增值稅則征收,不繳則不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