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總包單位總合同額35000萬,一般征收9%專票;合同拆分了一個20%的勞務分包:合同額7000萬,簡易征收3%專票。 因為異地經營要預繳2%,在無聊時是否按照35000-7000=28000,28000/1.09*0.02預繳? 那回到機構所在地剩余的怎么計?
林無痕
于2019-08-20 14:55 發布 ??1816次瀏覽
- 送心意
小黎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9-08-20 14:58
您好,異地預繳的是對的 。會機構地 35000/1.09*0.09-28000/1.09*0.02-7000/1.03*0.03 -當期其他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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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異地預繳的是對的 。會機構地 35000/1.09*0.09-28000/1.09*0.02-7000/1.03*0.03 -當期其他進項稅額
2019-08-20 14:58:29

你好,是可以用簡易征收的辦法,先去稅務局登記
2016-07-06 09:29:08

你好!那公章,營業執照復印件,合同復印件去稅局填表就可以了。
2016-12-09 10:14:34

和別的企業簽定的清包工合同
2019-11-12 11:33:37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實行一次備案制。
2、納稅人應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3、納稅人備案后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不再備案。納稅人應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資料范圍,完整保留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建筑服務的資料備查,否則該建筑服務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發現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對少繳的稅款應予追繳,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4、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無需備案。
2018-07-26 10: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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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無痕 追問
2019-08-20 15:02
小黎老師 解答
2019-08-20 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