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我覺得課件有時候是有問題嗎,覺得退休人員再任職,到底怎么計算個稅呢
范兒
于2019-08-18 18:22 發布 ??838次瀏覽


- 送心意
阿水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初級會計師
2019-08-18 18:26
學員你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上述規定,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而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所以,聘用的退休人員不能按退休人員再任職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支付所得單位應在取得合法憑證后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