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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然如夢
于2019-07-13 11:11 發布 ??6854次瀏覽
莊老師
職稱: 高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審計師
2019-07-13 11:15
例:甲企業銷售貨物給乙企業,合同約定運費11100元由甲企業墊付,丁運輸公司承運,丁公司將貨運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給乙公司,由甲企業將此發票交與乙公司,并收回墊付運費。乙公司收到的該貨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抵扣進項稅額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甲公司墊付的運費完全符合上述條件,不應包括在價外費用中,無需由甲公司開具運費發票,而應該由丁公司向乙公司開具發票。上例中,只要乙公司對此業務能提供相關合同及付款憑證,準確核算被墊付業務全過程,取得的代墊運費的貨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上述作法盡管違背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三)的規定,即: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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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老師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高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審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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