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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飛老師
職稱: 注冊稅務師,高級會計師考試(83分),中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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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月2萬季度6萬以下減免,超出不減免的
2019-07-11 07:03:13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標準提高至月銷售額10萬元(季度銷售額30萬元)后,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標準該如何確定?
答: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為2萬元時,為減輕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人負擔,部局兩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文明確,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繳費義務人,同時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這是一項長期有效的政策。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至3萬元后,部局兩家又發文明確,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繳費義務人,同時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但此項政策有明確的執行期限,并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執行。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至10萬元后,部局兩家也未再相應提高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標準。因此,目前僅有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政策仍繼續有效。
二、2019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的,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費的減征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
三、遼寧省財稅部門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減征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遼財稅[2019]229號)第一條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50%減征。
四、文化事業費按照繳費義務人應繳費額50%減征的優惠政策,執行期限是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19年7月1日是指繳費人的費款所屬期還是申報期?
答:經國家稅務總局答復,2019年7月1日執行是指費款所屬期。繳費人按照上述政策申報的最早申報期,按月申報的是2019年8月申報期,按季申報的是2019年10月申報期。
五、文化事業建設費減征50%的政策出臺后,《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做了哪些修訂?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4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修訂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與申報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4號)附件2《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的計算公式及填表說明。將《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第18欄次中“18=10-13” 修改為“18=10×(1-減征比例)-13”,將《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填表說明中“二、有關欄目填寫說明”下“(十八)第18欄‘本期應補(退)費額’”的內容,修改為“反映本期應繳費額中應補繳或退回的數額。計算公式:18=10×歸屬中央收入比例×(1-50%)+10×歸屬地方收入比例×(1-歸屬地方收入減征比例)-13。”
上述計算公式“歸屬地方收入減征比例”,遼寧省為50%。
六、文化事業費按照繳費義務人應繳費額50%減征的優惠政策,是否適用一般納稅人?是否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是否適用個體工商戶?是否適用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其他個人?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
根據《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遼財稅[2019]229號)第一條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50%減征。
因此,上述優惠政策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普遍適用,不區分繳納義務人類別。
七、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政策,與按照應繳費額50%減征的優惠政策的關系是什么樣的?是否可以同時享受?
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人,若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適用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政策。若月銷售額超過2萬元,根據財稅[2016]25號和財稅[2016]60號文件規定計算應繳費額,并根據財稅[2019]46號和遼財稅[2019]229號的規定按應繳費額的50%減征費款。前者是免征政策,后者是減征政策,因此二者不能同時享受。
八、按照應繳費額50%減征的文化事業費政策是否只適用提供娛樂服務的繳費人?或只適用提供廣告服務的繳費人?還是適用上述兩類繳費人?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
根據《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遼財稅[2019]229號)第一條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50%減征。
因此,符合上述政策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義務人均可以按照應繳費額的50%減征。
2019-09-25 17:46:55

你好,專用發票是用來抵扣增值稅的,文化建設費不存在抵扣問題
2018-06-22 12:05:43

這個暫時沒有新的政策。
2019-02-22 14:15:32

你好!
沒有最新減免政策
2020-05-15 09: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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