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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心意

靖曦老師

職稱高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2019-07-08 16:12

1定義
1、土增稅定義


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所征收的一種稅。
2、納稅義務人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不論法人與自然人、不論經濟性質、不論內資與外資企業、不論行業與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第138號文)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2征稅范圍
1)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取得的收入;
2)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
3) 存量房地產的買賣。
4) 抵押期滿以房地產抵債(發生權屬轉讓)
5) 單位之間交換房地產(有實物形態收入)
6) 投資方或接受方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房地產投資
7) 投資聯營后將投入的房地產再轉讓的
8) 合作建房建成后轉讓的
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的情況(不征)
1) 房地產繼承(無收入)




3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第138號文)第七條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1)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2)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3)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4)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4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第138號文)第五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貨幣收入指:現金、銀行存款、支票、銀行本票、匯票等各種信用票據和國庫卷、金融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
實物收入指:房屋、土地、鋼材等,實物的價值不太容易確定,一般需要評估。
共他收入指: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商譽權等。此類比較少見,其價值需要進得評估。


5成本扣除項目
扣除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1)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法規繳納的有關費用。
2) 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費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裝工程費


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基礎設施費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法規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法規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法規。
4) 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5)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6) 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法規,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法規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成本
1)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之和。
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是指納稅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過程中為辦理有關手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登記、過戶手續費和契稅。
【解釋】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可以有三種形式: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2)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按規定補繳的土地出讓金;
(3)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地價款。
土地支付金額的配比:
實際扣除土地金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已開發土地/全部土地)×(已售房/全部房)

2) 房地產開發成本
(1)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
(2)前期工程費
(3)建筑安裝工程費
(4)基礎設施費
(5)公共配套設施費
(6)開發間接費用
房開成本的配比:
實際扣除開發成本=所有的房地產開發成本×(已售房/全部房)


3) 房地產開發費用


房地產開發費用(區分企業所得稅的期間費用)是指與房地產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分兩種情況確定扣除(標準扣除法,而不是實際扣除法)。
(1)納稅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證明的,其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注:利息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2)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其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解釋】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中還須注意六個問題:
①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超過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許扣除;利息的上浮幅度是指銀行貸款利率是在基準利率上上浮。
②對于超過貸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罰的利息不允許扣除。
③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分攤利息支出。


6清算

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單位
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
開發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
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的收入確定
1.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
2.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產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3.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全額開具商品房銷售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金額確認收入;未開具發票或未全額開具發票的,以交易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所載的售房金額及其他收益確認收入。銷售合同所載商品房面積與有關部門實際測量面積不一致,在清算前已發生補、退房款的,應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調整。
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1.除另有規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予扣除。
2.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的憑證或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地方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建安造價定額資料,核定上述四項開發成本的單位面積金額標準,并據以計算扣除。
3.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準予扣除成本、費用。
4.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5.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提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扣除。
6.屬于多個房地產項目共同的成本費用,應按清算項目可售建筑面積占多個項目可售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計算確定清算項目的扣除金額。
7.扣留建筑安裝施工的質量保證金:
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就質量保證金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發票的,按發票所載金額予以扣除;未開具發票的,扣留的質保金不得計算扣除。
8.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閑置費不得扣除。
9.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10.拆遷安置費的扣除規定:
(1)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該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計算)
(2)開發企業采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自行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計入本項目的拆遷補償費;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
(3)貨幣安置拆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合法有效憑據計入拆遷補償費。
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2.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3.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
清算后再轉讓房地產的處理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后銷售或有償轉讓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的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乘以銷售或轉讓面積計算。
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清算時的扣除項目總金額÷清算的總建筑面積
土地增值稅清算后
應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后,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7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
納稅地點:房地產所在地


納稅人是自然人的。當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地與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時,則在住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當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地與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時,在辦理過戶手續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申報


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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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討論
您具體想了解什么問題?
2018-07-27 16:32:28
你好,免了的不交可以不報
2020-03-24 10:16:12
根據清算利潤率*售價繳納
2017-10-12 12:29:18
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一般都是采取先預交后清算的方式進行的(一般的預征率在2%-4%,具體每個地方是不一樣的): 1、先計算可以扣除項目金額(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稅金、開發費用及利息、加計扣除等) 2、計算收入 3、收入-扣除項目金額=增值額 4、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增值率 5、按稅率計算稅額 基本步驟如下: 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 1、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六款規定,該扣除項目為“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即“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之和的20%。 但上述加計扣除項目,并不是所有的房地產轉讓銷售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都可以加計扣除的,只有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享受。一是必須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也就是具有開發資質的企業;二是必須實際從事了房地產開發業務,對只從事房地產二手轉讓的企業,不得減除加計扣除項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規定,在具體計算增值額時,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進行處理: 第一,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繳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樣規定的目的主要是抑制“炒”買“炒”賣地皮的行為。顯然,這種情況沒有規定加計扣除項目。 第二,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繳納的有關費用、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樣規定,是鼓勵投資者將更多的資金投向房地產開發。需要納稅人注意的是,這種情況雖然可以加計扣除,但在計算轉讓土地使用權加計扣除項目時,僅是對開發成本加計扣除,對土地成本價款不加計扣除。 第三,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進行房地產開發建造的,在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和有關費用、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和規定的費用、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并允許加計20%的扣除。這可以使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有一個基本的投資回報,以調動其從事正常房地產開發的積極性。需要納稅人注意的是,在計算開發建造房屋轉讓銷售的加計扣除項目時,不僅允許對開發成本加計扣除,對土地成本價款也允許加計扣除。 第四,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在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由稅務機關參照評估價格確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即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值),以及在轉讓時繳納的有關稅金。這主要考慮到如果按原成本價作為扣除項目金額,不盡合理。而采用評估的重置成本價能夠相對消除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比較合理。從中也可以看出,這種轉讓舊房的情況也不允許加計扣除。 此外,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如果能夠取得購置發票,還可以采用另外一種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方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即土地價和房屋建筑物評估價),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2、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上面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 納稅人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也可用下列簡便算法: 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2020-11-01 16:48:31
你好 這個是企業蓋了房子,使用土地了,讓土地增值,向稅務局繳納的稅款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2022-10-29 09: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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