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師,和一個香港公司簽了銷售合同,有二十多萬的金額,然后對方最后說不能對公轉,要給我們現金,而且我們出口還不是出到香港,是出到俄羅斯,本來這是可以操作的,因為關單上貿易國和貨物運抵國不一定一樣,但是他們付這么大金額的現金,我們也不太敢收啊,這樣是能操作的嗎?會不會違法?
答: 貿易國和運抵國可以不一樣的呀,這個是合法的
國內公司銷售國外公司,貨物出口后發現有次品需要折價,國外公司付匯低于合同金額,外匯管理局如何核銷
答: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規定,未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確定免稅的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前期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企業應用負數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出口企業當期免抵退稅額(外貿企業為退稅額)不足沖減的,應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免稅銷售額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須作轉出。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在貨物已經出口了 才發現合同金額和報關單的金額對不上,報關金額少于合同金額,外匯收款和合同一致,這種情況下要怎么處理
答: 你是報關單寫錯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