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2017年的個人經營所得,稅局給的發票是補繳352.5,不知道怎么算的
Clutinous Rice Balls
于2019-05-31 15:25 發布 ??638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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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曦老師
職稱: 高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2019-05-31 15:56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
1.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業戶,其生產、經營所得或應納稅所得額是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準予扣除的稅金)
2.收入總額
個體工商業戶的收入總額,是指個體工商業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和營業外收入等。
3.準予扣除的項目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從收入總額中扣除的項目包括成本、費用、損失和準予扣除的稅金。其中:
(1)成本、費用:
成本、費用: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是指個體工商業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配件、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包裝物等直接材料和發生的商品進價成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折舊費、修理費、水電費、差旅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給生產經營從業人員的工資。
銷售費用:是指個體工商業戶在銷售產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委托代銷手續費、廣告費、展覽費、銷售服務費,以及其他費用。
管理費用:是指個體工商業戶為管理和組織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勞動保險費、咨詢費、訴訟費、審計費、土地使用費、低值易耗品攤銷、開辦費攤銷、無法收回的賬款(壞賬損失)、業務招待費,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財務費用:是指個體工商業戶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中的其他財務費用。
(2)損失:是指納稅義務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具體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
(3)稅金:是指個體工商業戶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以及教育費附加。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4.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其他項目及扣除標準
(1)個體工商業戶在生產經營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扣除。
(2)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財產保險;運輸保險以及從業人員的養老、醫療保險及其他保險費用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計算扣除。
(3)個體工商業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修理費用,可以據實扣除。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或數額較大的,應分期扣除。
(4)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繳納的工商管理費、攤位費,按實際發生額扣除。繳納的其他規費,其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由省、自治區、直地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5)個體工商業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租入固定資產而支付的費用,其扣除規定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不得直接扣除;以經營租賃方式(即因生產經營需要臨時租入固定資產,租賃期滿后,該固定資產應歸還出租人)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
(6)個體工商業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的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資,準予扣除。超出上述標準和范圍的,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扣除。
(7)個體工商業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由個體工商業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以在當期扣除。
(8)個體工商業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以外幣結算的往來項增減變動時,由于匯率變動而發生的人民幣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
(9)個體工商業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無法收回的賬款,應由其提供有效證明,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實際發生數扣除。
(10)個體工商業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其提供合法的憑證或單據,在下列比例內據實扣除:全年銷售收入凈額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銷售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收入凈額1500萬元以上的,不超過銷售收入凈額的3‰。
(11)個體工商業戶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納稅人直接給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12)個體工商業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家庭生活混用的費用,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分攤比例,據此計算確定的屬于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準予扣除。
(13)個體工商戶的年度經營虧損,經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用下一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14)個體工商業戶購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則上一次攤銷,但一次性購入價值較大的,應分期攤銷。分期攤銷的價值標準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15)個體工商業戶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在其計稅工資總額的14%、2%和1.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