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說明怎么寫
茵
于2019-05-24 10:06 發布 ??4128次瀏覽
- 送心意
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19-05-24 11:12
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第十一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時,總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年度財務報表外,還應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只填列部分項目)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和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可參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列明的項目進行說明,涉及需由總機構統一計算調整的項目不進行說明。 根據上述規定,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應以匯總納稅企業為主體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另外分支機構應報送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涉及需由總機構統一計算調整的項目不進行說明。所述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應由匯總納稅企業統一計算,各分支機構不用自行調整。對于分支機構發生的不能稅前扣除的商業保險,分支機構應在說明中列示。





茵 追問
2019-05-24 14:32
樸老師 解答
2019-05-24 14:33
茵 追問
2019-05-24 14:34
樸老師 解答
2019-05-24 14:35
茵 追問
2019-05-24 14:36
樸老師 解答
2019-05-24 14:46
茵 追問
2019-05-24 14:47
樸老師 解答
2019-05-25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