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老江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9-05-21 21:41
1.第1列“資產原值”:填報納稅人會計處理計提折舊、攤銷的資產原值(或歷史成本)的金額。
2.第2列“本年折舊、攤銷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的本年資產折舊、攤銷額。
3.第3列“累計折舊、攤銷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的累計(含本年)資產折舊、攤銷額。
4.第4列“資產計稅基礎”: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據以計算折舊、攤銷的資產原值(或歷史成本)的金額。
5.第5列“稅收折舊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允許稅前扣除的本年資產折舊、攤銷額。
對于不征稅收入形成的資產,其折舊、攤銷額不得稅前扣除。第4列至第8列稅收金額不包含不征稅收入所形成資產的折舊、攤銷額。
對于第8行至第17行、第29行對應的“稅收折舊額”,填報享受各種加速折舊政策的資產,當年享受加速折舊后的稅法折舊額合計。本列僅填報加速后的稅法折舊額大于一般折舊額月份的金額合計。即對于本年度某些月份,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固定資產,其加速后的稅法折舊額大于一般折舊額、某些月份稅法折舊額小于一般折舊額的,僅填報稅法折舊額大于一般折舊額月份的稅法折舊額合計。
6.第6列“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資產按稅收一般規定計算的折舊、攤銷額”:僅適用于第8行至第17行、第29行,填報納稅人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資產按照稅法一般規定計算的允許稅前扣除的本年資產折舊、攤銷額。按照稅法一般規定計算的折舊額,是指該資產在不享受加速折舊情況下,按照稅收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以直線法計算的折舊額。本列僅填報加速后的稅法折舊額大于按照稅法一般規定計算折舊額對應月份的金額。
7.第7列“加速折舊統計額”:用于統計納稅人享受各類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優惠金額。
8.第8列“累計折舊、攤銷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累計(含本年)資產折舊、攤銷額。
9.第9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2-5列的余額。
(二)行次填報
1.第2行至第7行、第19行至第20行、第22行至第28行、第30行、第32行至第38行,根據資產類別填報對應的行次。
2.第8行至第17行、第29行:用于填報享受各類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資產加速折舊情況,分類填報各項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優惠情況。
第8行“(一)重要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填報按照財稅〔2014〕75號和財稅〔2015〕106號文件規定,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6個行業,以及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大領域18個行業的納稅人(簡稱“重要行業”),對于新購進固定資產在稅收上采取加速折舊的情況。該行次不填報重要行業納稅人按照以上兩個文件規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資產。
第9行“(二)其他行業研發設備加速折舊”:由重要行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填報。填寫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以上專用研發設備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的納稅調減或者加速折舊優惠統計情況。
第10行“(三)允許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資產”:填報新購進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研發設備和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固定資產,按照稅收規定一次性在當期扣除金額。本行=第11+12+13行。
第11行“1.單價不超過100萬元專用研發設備”:填報“重要行業”中的非小型微利企業和“重要行業”以外的企業,對新購進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有關情況。
第12行“2.重要行業小型微利企業單價不超過100萬元研發生產共用設備”:填報“重要行業”中的小型微利企業,對其新購進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有關情況。
第13行“3.5000元以下固定資產”:填寫納稅人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按照政策規定一次性在當期稅前扣除的有關情況。
第14行“(四)技術進步、更新換代固定資產”:填寫企業固定資產因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按稅收規定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有關情況。
第15行“(五)常年強震動、高腐蝕固定資產”:填寫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按稅收規定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有關情況。
第16行“(六)外購軟件折舊”:填寫企業外購軟件作為固定資產處理,按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享受加速折舊的有關情況。
第17行“(七)集成電路企業生產設備”:填報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按照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有關情況。
第29行“其中:享受企業外購軟件加速攤銷政策”:填寫企業外購軟件作無形資產處理,按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享受加速攤銷的有關情況。
附列資料“享受全民所有制改制資產評估增值政策資產”:填寫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4號文件規定,執行“改制中資產評估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資產的計稅基礎按其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資產增值部分的折舊或者攤銷不得在稅前扣除”政策的情況。本行不參與計算,僅用于列示享受全民所有制改制資產評估增值政策資產的有關情況,相關資產折舊(攤銷)及調整情況在本表第1行至第39行按規定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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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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