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個外籍人員,他每天往返深圳香港兩地,在深圳擔任職務,工作,是符合全年在境內累計居住天數為0,如果他的所得全部由境外雇主支付(境外雇主委派到境內機構工作),他能否參照國務院令第701號文,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個人所得稅。
yy~learn
于2019-05-11 20:54 發布 ??1339次瀏覽
- 送心意
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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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這個是符合的,你可以再咨詢下當地12366確認一下
2019-05-13 10:08:48

您好,您這情況比較特殊,建議您最好和當地稅務局核實一下
2019-05-12 16:59:08

是的,這個屬于非居民個人
2019-12-24 05:54:56

您好,這句話是正確的
2019-11-14 23:07:12

59、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9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錯誤
60、非居民高管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時間不超過90天,無境內工資薪金的,對其是計算工資薪金所得稅是免稅的。正確
2021-11-23 10: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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